对工作条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程序 工作条件的转变应该被视为实质性修改 那么重要的是要提到 工人法 第 条。其中 除了考虑到变化可以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原因外 还规定了公司在实施上述变化时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在以下情况下确定修改是集体的 它影响了一家员工少于 人的公司中的 名工人。 如果实体有 到 名员工 它会影响 的员工。 在拥有超过 名员工的公司中 它会影响 名或更多员工。 发生这种情况时 可以建立集体谈判以废除或更改此类修正案。但是 这些谈判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天。 如果协商继续没有让员工满意 他们可能会在劳动法庭上对上述变更提出异议。
咨询期 如果 天的期限过去了会怎样 如上所述 在这种情况下 工人将有 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质疑其工作条件的变化。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 异议被认为已过时 因此索赔已到期。 在某些情况下 当员工质疑这些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列表 修改时 他们发现这样做的期限已经过去 因此索赔被驳回。然而 当公司没有遵守 工人法 第 条规定的条件 时 争议就出现了 。 除了 集体谈判 的可能性以及这些谈判 不应超过 个工作日外 公司还有义务至少在执行前 天通知变更。 为了理解国家法院和最高法院对这一争议的决议 将介绍一些实际案例。
案例研究 一家银行的工会在国家法院提出集体冲突诉讼 质疑公司改变实质性工作条件的决定。这些转变已包含在 年 月 日 之前达成的协议中。 员工要求取消不尊重或不遵守 工人法 第 条规定的程序渠道的变更。面对这起诉讼 银行律师辩称 已经超过 天的期限 诉讼 无效。 国家法院的判决对银行有利 因为雇员让 第 条和 第 条规定的到期期限过去 以质疑实质性修改。 与最高法院在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的判决中所做的相同 国家法院宣布规定这些索赔的 天有效期的第 号法律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 无论有关公司是否遵循了 工人法 第 条规定的程序 有效期仍然有效。